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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機材団体協議会
参展商 > 参展规则及须知
(2009年2月27日修改)
 
参展规则 (下划线为修改的部分)
1. 举办展览会的目的
    本展览会是由印刷机材团体协议会(JGASC)主办的国际印刷机械暨材料展览,本展览会的目的是将最新的印刷/纸品加工机械/材料集中在一起,以此来提供对未来印刷及其动向加深理解的场所,同时谋求肩负印刷行业人材的国际性交流,为激活和繁荣印刷相关产业作出贡献。
2. 展品、参展资格
本展览会可展出的产品如下。
(1) 预置印刷相关机器、印刷机械/装订机械/纸加工机械及相关系统,纸器/包装/网版/标贴印刷机及其他油墨等与印刷相关的所有机械、材料
(2) 可在本展览会上参展的是经主办方认可的,经营与上述展品相关的设计、制造或销售行业的法人、个人及相关团体。
(3) 二手产品的参展只能在主办方规定的“二手产品专卖区”内进行。
(4) 主办方为了确认商家的参展资格,可以要求商家提供书面资料。
3. 参展费
(1)   本展览会的参展费用如下。再者对每单一申请超过100展位、150展位及200展位等,分别做全额的1%,2%,4%的折扣。
 
 
分类
基本单位

合计
(包含消费税5%)

海外直接参展商
1 展位 (8.82m2)
165,800日元
 
      (注)
      海外直接参展商中,不含日本法人/代理店等的国外企业。
      展位是注重环保的组合板(由板、柱、梁构成)隔成的。隔出的展位的尺寸为:2.97m×2.97m。(从隔板柱中心到另一边隔板柱中心)
  (2)   参展费用包含如下内容:
      1)  在参展期间-包括布展、撤展期内的参展空间的使用费用
      2) 在参展期间-包括布展、撤展期内参展商的有效入场证(详细内容另行规定)
      3) 免费招待券(1展位50张)
      4) 在「正式目录」上刊登
      5) 展览会报告书(一份)
 
4. 参展申请期间
    参展的申请期间:2008年11月18日(周二)~2009年4月30日(周四)
(注:时间为日本标准时间。下同。)
此外、在2009年5月1日(周五)后报名的,将列入等候者名单中,在可以分配展位时,由主办方个別联系。
5. 参展申请方法
(1)   将金额为展位申请费用的10%作為申请保证金,汇到下面指定汇款账户(请选其中一个账户)。汇款时的手续费由申请方负担。
    指定汇款账户
   
银行名称 三菱东京UFJ银行 瑞穗(みずほ)银行
分店名称
虎之门分店
神谷町分店
账户号码
2613373
8013068
    (账户名称)印刷机材团体协议会
    (账户种类)普通帐户
(2)   汇款后、请把已填妥的申请书邮送到或交到下述的报名处。请留意会员报名处跟一般参展商的不一样。
    (Ⅰ)主办团体会员报名处
   
 
主办方团体的会员请到各所属团体报名。另外,如加入多个团体时请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所属团体报名。如果超过参展申请期限(2009年4月30日后报名),请直接向印刷机材团体协议会办理手续。
1)社团法人 日本印刷产业机械工业会
【申请处】
〒105-0011 东京都港区芝公园3-5-8 机械振兴会馆401-2号室
社团法人 日本印刷产业机械工业会
TEL:+81-3-3434-4661 FAX:+81-3-3434-0301
2)印刷机材输入协议会
【申请处】
〒140-8541 东京都品川区东品川3-31-8 海德堡(日本)株式会社内
TEL:+81-3-5715-7374 FAX:+81-3-5715-7390
3)印刷油墨工业会
【申请处】
〒107-0052 东京都港区赤坂1-9-13 三会堂大厦3楼
TEL:+81-3-5545-6803 FAX:+81-3-5545-6804
4)制版机材协议会
【申请处】
〒162-0041 东京都新宿区早稻田鹤巻町534川尻大厦2楼
印刷出版研究所株式会社内
TEL:+81-3-5155-7925 FAX:+81-3-5155-7930
    (Ⅱ)海外直接参展商及日本国内一般参展商报名处
     

【申请处】
印刷机材团体协议会 JGAS事务局
〒105-0011 东京都港区芝公园3-5-8 机械振兴会馆401-2号室
社团法人日本印刷产业机械工业会内
TEL:+81-3-3434-2656 FAX:+81-3-3434-0301

E-mail:JGASmail@aol.com

(3)   同一展位内有多家参展商要一起参展时,请选出一家为参展代表来统一办理参展手续及支付其各种费用。此时和参展代表商一起参展的其余参展商每家须将52,500日元(包括消费税)加在申请保证金中。
(4)   主办方在不能确定申请保证金已经进账或申请书填写不完整,以及其他不满足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主办方概不受理该类申请。
6. 参展申请的受理
(1)   主办方应于2009年6月1日(周一)之前,对申请保证金的汇款、申请内容等参展资格进行确认后,向确定为可以参展的参展商发送「参展申请受理书」(以下将收到「参展申请受理书」的商家称为「许可参展商」)。对于申请未被受理的参展商,也会在该日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
(2)   主办方将申请未成功的参展商所支付的申请保证金,按前项通知书中的存款指引所记载的内容退还原申请人。
7.关于申请的展位数的调整
(1)   主办方考虑到会场的容纳能力以及整个申请状况等,可调整「许可参展商」申请到的展位数,并在2009年6月1日(周一)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到影响的个别参展商。
(2)   除非主办方承认由于展位数的调整,会造成「许可参展商」不能实现其展出目的,否则不能取消或变更展览,主办方同意取消参展申请后应退还参展商已缴的申请保证金。
8.参展合同的成立
(1)   「许可参展商」不论主办方有无要求,应于2009年7月31日(周五)前将扣除申请保证金的展位分配费用(参展费用)汇到指定汇款银行(申请时汇入申请保证金的账户)。主办方在确定该笔参展费用到账时,视为参展合同生效时。(以下将参展合同生效的「许可参展商」称为「参展商」)。
(2)   「许可参展商」在有效期内未能支付参展费时,主办方将视为申请方已取消参展申请,已支付的申请保证金概不退还,主办方更要将展位分配费用的90%作为违约金要求申请方支付。
9.分配参展展位
(1)   「许可参展商」的具体展位的分配由主办方决定,参展商说明会召开前(预计2009年6月)通知「许可参展商」。「许可参展商」不得对展位的分配提出异议或变更。
(2)   「许可参展商」不得将分得的展位之全部或一部转卖、作保、转让、借给第三方使用,而且主办方在事前没有明文许可的情况下,「许可参展商」不得将分得的展位相互交换。
10.参展的取消和展位数的减少
(1)   「参展商」及「许可参展商」除非已向主办方提出了书面申请并得到了主办方的同意,否则不得取消参展或减少展位数。即使在已取得主办方同意的情况下,如取消参展或减少展位数,也得承担如下违约金:

保证金支付期限内:10% (2009年4月30日之前)
不退还已交纳的申请保证金(减少展位数时,相当于减少部分的金额)。

在参展费用全额支付期限内:50% (自2009年5月1日到7月31日之前)
要求从展位分配费用的50%中减去已交纳的申请保证金的金额(减少展位数时,相当于减少部分的金额)。

已过参展费用全额支付期限:100% (2009年8月1日后)
要求从展位分配费用的100%减去已交纳的申请保证金的金额(展位数减少时,相当于减少部分的金额)。

(2)   在举办日2天前,即2009年10月4日(日)之前,「参展商」尚未开始使用分配得的展位时,主办方可不发任何通知而解除合同。其结果是该「参展商」失去展位的使用权,主办方可以对该展位的使用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且「参展商」不得向主办方提出退还已交纳的参展费用、赔偿损失等一切要求。
11.「正式目录」
      主办方会尽最大努力确保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后发行「正式目录」,如果内容有失误或缺陷,主办方概不负责。
12.展品等的管理及安全保证
      因天灾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不归咎于主办方的原因,造成展品/装饰等的损坏和被盗、或给「参展商」相关人员乃至场内人员所造成伤害等,主办方概不负责。
13.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1)   因与「参展商」相关的原因给会场的设备、建筑物或与「参展商」相关人员乃至场内人员等造成的一切损害等,「参展商」必须负责。
(2)   补偿火灾、灾害、被盗、丢失、损害等的动产综合损害保险、以及为赔偿对第三者产生的物质损害及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保险,由「参展商」自付。
14.原状恢复
(1)   「参展商」在展览会结束后,必须在主办方所定的日期内恢复展位的原状。主办方判断该项作业所定期限内完不成时,由主办方亲自或借用第三方来恢复原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展品的保管费,主办方可要求「参展商」支付。
(2)   除非能够证明损伤是由于主办方或按主办指示进行复原的人员因严重过失而造成的,否则对复原及其以后的保管中产生的的损伤、损坏,主办方概不负责。
(3)   如不履行上述第①项的要求,主办方可将保管中的「参展商」的展品等适当变卖以充当「参展商」应支付的费用。对于其变卖方法的金额,「参展商」不得提出异议。
15. 参展过程中各项规程/规则的遵守
(1)   对展板、宣传用小册子类所采用的语言不做规定,但建议使用日语及英语。
(2)   展品的展览、广告宣传物的发放只限在展位区域内进行。
(3)   「参展商」在会期及布展/撤展中的展览装饰等各项规程及各项经费的负担,必须遵从主办方的指示。
(4)   为确保本展览会健全地运行,「参展商」在遵守本「参展规则」及主办方另定的「参展商指引」等的各项手续/规则/注意事项的同时,必须遵从主办方的指示。
16. 与邻近「参展商」保持友好关系
      展品示范、展览的演示所产生的音响/影像等一定不要打扰邻近的「参展商」、参观者。而且应在整个展览会期间、包括布展和撤展期间努力与邻近「参展商」保持相互友好关系。
17.主办方的权利
(1)   在「参展商」的展位、会场周围发现偏离展览会宗旨的展品、装饰时,主办方有权要求「参展商」将它撤除。
(2)   展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场合,或被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等他人权利的场合,主办方有权要求「参展商」将展品撤除。
(3)   因「参展商」或其相关人员发出影响近邻的噪声,或进行不当宣传等时,主办方可以令其中止活动。
(4)   另外当「参展商」有违反上条规定行为时,主办方可以命令「参展商」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必要措施来纠正。
(5)   「参展商」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到主办方的指令而不立即改正时,主办方有权解除参展合同、禁止其使用展位。此时,主办方不退还「参展商」支付的参展费用。
(6)   主办方为使展览会运行顺利有权变更既定规程、规则。
(7)   对于「参展商」的广泛的宣传活动、展览方法、展览品,主办方有将它们制作成照片、图纸、影像,用于广告及印刷刊物的权利。也适用于报道机关在征得主办方的许可的前提下所摄的照片。
(8)   关于本规程中未规定事项、或有疑问的事项,主办方有权对照展览会的目的作出最终决定。
18. 举办的中止
      因天灾、不可抗力等及其他迫不得已的情况,主办方有可能中止举办展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只有在布展开始前、即[2009年10月2日]之前中止举办时,主办方才会从已交纳的参展费用中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后,将余额返还参展方。但不管是在任何期间中止展览,因中止造成参展方损失、费用的产生/増加等,主办方概不负责。
19.会期及开办时间的变更
(1)   主办方可以因天灾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不能归咎于主办方的原因变更会期(含布展/撤展期间)或举办时间。
(2)   「参展商」不得以以上变更为理由,取消申请或解除/变更合同。且主办方对因变更而為参展方造成的损害或产生/増加的费用等概不负责。
20.与工业所有权申报前的研发草案关联的展品
      主办方将本展览会作为博览会来申请。这样,与工业所有权申报前研发草案相关的展品,依据专利法第30条第3项及商标法第9条第1项第1款的规定可在日本国内受到保护,但其必要手续则由「参展商」负责办理。
21.保税展览场所
      主办方为了展出保税展品,特将会场以「保税品展览场」的名称来申请,但在进口时的相关手续则由「参展商」负全责。
22.审判管辖的合意
      主办方和参展方(含要求参展的商家)之间,就本展览会发生的一切纠纷的诉讼,将交东京地方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按日本的法规执行。此外,包括本规则的关联规定以日语版为准。

申请/咨询处

印刷机材团体协议会 JGAS事务局
〒105-0011 东京都港区芝公园3-5-8机械振兴会馆 401-2号室
社团法人 日本印刷产业机械工业会 内
TEL: 03-3434-2656 FAX: 03-3434-0301

E-mail: JGASmail@aol.com
URL: http://www.jgas.jp
主办方团体会员的申请/咨询处
  社团法人 日本印刷产业机械工业会
〒105-0011 东京都港区芝公园3-5-8 机械振兴会馆401-2号室
TEL:+81-3-3434-4661 FAX:+81-3-3434-0301
  印刷机材输入协议会
〒140-8541 东京都品川区东品川3-31-8 海德堡(日本)株式会社内
TEL:+81-3-5715-7374 FAX:+81-3-5715-7390
  印刷油墨工业会
〒107-0052 东京都港区赤坂1-9-13 三会堂大厦3楼
TEL:+81-3-5545-6803 FAX:+81-3-5545-6804
  制版机材协议会
〒162-0041 东京都新宿区早稻田鹤巻町534川尻印大厦2楼
印刷出版研究所株式会社内
TEL:+81-3-5155-7925 FAX:+81-3-5155-7930